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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03民初82号原告双鸭山市顺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费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双鸭山市顺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赵培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永林,系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某某,女,1966年8月20日,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鸭山市顺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费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双鸭山市顺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双鸭山市顺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洋洋

书记员:张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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