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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03民初184号黑龙江省大庆市兴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黑龙江建龙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兴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关戒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彤,黑龙江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建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选路。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兴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建龙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兴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因和被告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兴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12.08元减半收取4,606.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颜庆亮

书记员:李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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