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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03民初183号原告双鸭山市长胜乡东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双鸭山市长胜乡东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
法定代表人徐子良,系长胜乡东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长胜乡东某村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长胜乡东某村。
委托代理人关明明,系黑龙江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双鸭山市长胜乡东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洋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鸭山市长胜乡东某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徐子良、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关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应为当事人,村民委员会在提起诉讼及行使诉讼权利前应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应召开村民会议形成会议决定,并经村民大会通过。庭审中,原告东某村委会主任徐子良承认在本案诉讼前原告东某村委员会未就起诉张某某一事召开村民大会,因被告张某某与原告东某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涉及东某村全体村民的利益,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现因原告诉讼前未依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故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双鸭山市长胜乡东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洋洋

书记员:张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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