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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民初607-3号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荆门市旭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德明,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旭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学,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荆门市旭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高平 代理审判员  许佩玲 人民陪审员  陈慧芝

书记员:李澜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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