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德明,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旭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学,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荆门市旭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高平 代理审判员 许佩玲 人民陪审员 陈慧芝
书记员:李澜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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