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锦程,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道明,男。
被告:湖北星球家俱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虎牙关大道星球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艾星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少波,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龚道明、湖北星球家俱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以已与被告湖北星球家俱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放弃对被告龚道明的诉讼请求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龚道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龚道明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龚道明的起诉。
审判长 杨云瑶
代理审判员 黄明月
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
书记员: 邹亚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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