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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民初1279号原告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班某某化学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经济开发区迎春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特别授权),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锋,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濮阳班某某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西路与濮阳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范凯,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营(特别授权),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卫,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与被告濮阳班某某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班某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调解3个月,本庭予以准许。原告宏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赵玉洁、被告班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国英、张红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961638元,并按银行贷款年利率9%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10.85元和诉讼期间鄂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罐区承揽制造安装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设计制作安装6台1000M3C5球罐及2台500M3低聚物、2台500M3蒎烯、2台500M3碳9浮顶罐、2台3000M3水罐,总借款为936万元;被告签订合同后7日内预付30%(281万元),球罐压制完成到现场7日内付30%(281万元),拼装完毕焊接前付20%(187万元),安装完工经当地特检院出具合格的监检证后付15%(140万元),余款5%(47万元)为质保金于取得监检证1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于2014年10月30日将球罐竣工交付被告使用,并于2014年12月10日取得河南省监检证书。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经原告多次催促,截止2016年8月1日,被告仍下欠961638元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庭判如所请。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合同款,且由于逾期付款的损失计算有误,原告于开庭前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支付合同款67188元,并按银行贷款年利率9%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损失1892887元和诉讼期间的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本案的诉讼费,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因原告在开庭之前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标的由961648.85元变更为256475元,故诉讼费应按照256475元的标的进行收取,具体诉讼费应为5147元,超出的部分应当予以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20元,退还8273元,剩余5147元,减半收取25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艳青

书记员:李澜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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