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加双
马荣(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陈某
陈某某
原告:罗加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荣,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
被告:陈某某,男。
原告罗加双与被告陈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加双于2017年4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加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加双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罗加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罗加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加双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罗加双负担。
审判长:张高平
书记员:杨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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