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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民初1124号原告罗加双与被告陈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罗加双
马荣(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陈某
陈某某

原告:罗加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荣,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
被告:陈某某,男。
原告罗加双与被告陈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加双于2017年4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加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加双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罗加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罗加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加双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罗加双负担。

审判长:张高平

书记员:杨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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