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晶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全秀琴,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经明,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张言苍,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晶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晶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晶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晶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2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晶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罗小明
书记员:张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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