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2016)冀0727民初458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1953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阳原县。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阳原县。
被告大同同铁生活服务中心化稍营养牛场。
负责人刘河存
被告大同同铁生活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大同同铁生活服务中心化稍营养牛场、大同同铁生活服务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春瑞审判员苏忠人民陪审员赵林成

书记员:米 田 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