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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民初456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某某
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
杨某

原告武某某,男,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阳原县。
委托代理人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95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阳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春瑞
审判员:苏忠
审判员:赵林成

书记员:米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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