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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1988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阳原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阳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春瑞
书记员:米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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