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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民初376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1988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阳原县。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阳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春瑞

书记员:米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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