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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冀东,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
被告孟某,男。
被告孟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甲、孟某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曹永涛 人民陪审员  王捧棉

书记员:范炯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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