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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冀东,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被告孟某,男。被告孟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甲、孟某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曹永涛 人民陪审员 王捧棉
书记员:范炯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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