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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民初1150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永、张亚丛,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男。
被告陈某,女,1975年7月3日生,汉族,无极县郝庄乡店尚村人,身份证号:132324197507031624。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付某、陈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李 静

书记员:范炯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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