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
卢某
魏永良(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
王某乙
齐某
原告王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卢某,女,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魏永良,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齐某,女,系被告婶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长:李静
书记员:范炯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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