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2016)冀0130民初1095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甲
卢某
魏永良(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
王某乙
齐某

原告王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卢某,女,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魏永良,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齐某,女,系被告婶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长:李静

书记员:范炯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