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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7号于千城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于千城
仇鹏(黑龙江华宇律师事务所)
马建军
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
张立国
张宇
太平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原告于千城,现住肇东市。
法定代理人王丽艳,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仇鹏,黑龙江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建军,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立国,职业无职业,现住肇东市。
被告张宇,现住肇东市。
被告太平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千城诉被告马建军、张立国、张宇、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千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原告于千城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千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原告于千城承担。

审判长:赵新宇
审判员:王彦军
审判员:邵多

书记员: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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