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树萍
刘青树(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树萍,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蔚州镇蔚城丽景小区3-2-802。
委托代理人刘青树,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萍与被告孙云青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下和解,原告孙树萍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树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树萍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树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树萍负担。
审判长:刘建国
书记员:刘银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