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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树萍
刘青树(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树萍,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蔚州镇蔚城丽景小区3-2-802。
委托代理人刘青树,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萍与被告孙云青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下和解,原告孙树萍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树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树萍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树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树萍负担。

审判长:刘建国

书记员:刘银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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