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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824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皇岛市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92号,组织机构代码:60110262-7。
法定代表人崔月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长存,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系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樊霞,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3200511141587。
被告韩思强,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原告秦皇岛市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置业)与被告韩思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洋置业委托代理人刘长存、樊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思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以原告为××,被告为××,双方签订了《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海港区西部旧城改造项目4-1号地一期工程9号楼1-1201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2.68平方米,单价5784元,总价款593901元。合同约定被告支付首付款183901元,剩余款项410000元办理按揭贷款。《补充协议》约定首付款于2013年12月19日付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7日内(2013年12月25日前),××应按现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政策向银行提供相应的贷款申请,并向银行或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提供全套有效的个人申请住房贷款文件及资料,签署全部所需文件及资料并交纳相关费用。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60日内(2014年2月18日前),××需将按揭贷款足额付到××指定账户,金额为人民币410000元。××未在约定的期限办理贷款申请手续或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需要补充提供贷款申请资料或需提高首付款比例等情况,视为××逾期付款。按照合同第九条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处理。合同第九条约定××逾期付款超过60日后,××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支付违约金。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偿协议中关于××逾期付款约定为:逾期超过60日后,××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自××向××邮寄解除通知之日(以邮局邮寄回执加盖邮戳日为准)起生效。××解除合同的,××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起合同注销完毕后30日内按照房款总价额的20%向××支付违约金,并由××退还××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已付款。补充协议中还约定,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协议内容发生冲突或理解有歧义,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合同签订后,原告收取被告的首付款,并给被告出售收款发票。但是被告一直没有办理按揭贷款。为此原告向被告邮寄了告知函,告知被告因为没有办理贷款已构成违约,督促被告及早办理按揭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接到告知函后仍没有办理按揭贷款。故原告提起诉讼。现房屋尚未交付被告使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韩思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按揭贷款来交纳购房款。根据《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韩思强没有在2013年12月25日前办理按揭贷款,更没有在2014年2月18日前将贷款付到原告指定的账户,属于违约行为。原告根据约定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本院对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互相返还。原告应当将实际收取的被告韩思强的首付款退还给被告韩思强。
合同解除不影响原告追究被告违约责任,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1187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秦皇岛市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思强签订的《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B20131219076904)及《补充协议》。被告韩思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的注销手续;
二、原告秦皇岛市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韩思强购房款183901元。同时,被告韩思强支付原告秦皇岛市海洋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187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6元,由被告韩思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长利 人民陪审员  吕凤玲 人民陪审员  陈永清

书记员: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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