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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850-2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某某
张运鸿(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杜某甲
杜某

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运鸿,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
被告杜某甲。
被告杜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杜某甲、杜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保全费34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保全费34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永涛

书记员:范炯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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