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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
张永(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
兰某

原告陈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永,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某,男。
本院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兰某(刘正双)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梁翠娟

书记员: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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