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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魏永良(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永良,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成周

书记员:范炯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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