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等30人
张永(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
张亚丛(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等6人
原告齐某某等30人,
诉讼代表人齐某甲,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代表人齐某乙,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永、张亚丛,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等6人,
原告齐某某等30人与被告李某某等6人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原告陈述1984年讼争土地的发包方为无极县牛辛庄村委会,村委会虽出具证明证实讼争土地属于该村原第15队所有,但村委会并非确定土地所有权的有权机关。30名原告所代表的只是该生产队的部分村民,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对讼争土地享有使用权,故齐某某等30人作为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据《》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某某等30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原告陈述1984年讼争土地的发包方为无极县牛辛庄村委会,村委会虽出具证明证实讼争土地属于该村原第15队所有,但村委会并非确定土地所有权的有权机关。30名原告所代表的只是该生产队的部分村民,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对讼争土地享有使用权,故齐某某等30人作为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据《》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某某等30人的起诉。
审判长:李静
审判员:成周
审判员:司伟娜
书记员:范炯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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