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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42号撤诉裁定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
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
刘青超

原告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自强路96号。
法定代表人翟素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青超,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农丰农用机械有限公司(无极县北环路东头路北)。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青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青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青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1518元由原告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青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1518元由原告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登辉

书记员:侯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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