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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11号撤诉裁定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家庄东城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
魏瑞彪(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
赵龙飞(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陈辛丑
衡水宏大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郝磊

原告石家庄东城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席村。
法定代表人邹为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瑞彪,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龙飞,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北苏镇城西工业区史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青亮,
被告陈辛丑,男,48岁左右,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无极县北苏镇城西工业区史村。
被告衡水宏大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湖大道568号。
法定代表人郝玉华。
被告郝磊,男,35岁左右,汉族,现住衡水市中湖大道56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东城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陈辛丑、衡水宏大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郝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陈辛丑、衡水宏大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郝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东城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陈辛丑、衡水宏大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郝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石家庄东城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东城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陈辛丑、衡水宏大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郝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石家庄东城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登辉

书记员:侯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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