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马志强
赵康
河北飞跃石化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张利(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安平县汉王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孟宪如,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志强,男,汉族,1966年4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康,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北飞跃石化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址:安平县宅后寺村。
法定代表人:刘凤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北飞跃石化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还款事宜为由,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26元,由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26元,由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魏玉端
书记员:安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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