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圣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雪丰(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
佘兴文
吕义鑫(湖北荆门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
原告荆门市圣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关公大道62号,组织机构代码56274473-0。
法定代表人罗帮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雪丰,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佘兴文,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务农。
委托代理人吕义鑫(特别授权),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圣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佘兴文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圣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圣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黄明月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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