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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125号原告陈胜诉被告湖北金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黄加林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胜
吕义纲(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
湖北金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黄加林

原告陈胜,男,汉族,荆门市人。
委托代理人吕义纲(特别授权),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经济开发区新阳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黄加林,经理。
被告黄加林,男,汉族,荆门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诉被告湖北金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黄加林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胜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诉被告湖北金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黄加林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胜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墙登鹏

书记员:郭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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