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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124-1号原告钟彬红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钟彬红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林莉(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

原告钟彬红,女,汉族,荆门市人,自由职业。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59147900-8。
负责人马玉泉,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莉,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彬红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认为双方约定的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争议方式为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驳回原告钟彬红的起诉。

依照《》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审判长:杨云瑶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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