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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106号原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谈某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
胡乐元(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
谈某和
构旭涛(湖北荆门掇刀区掇刀石法律服务所)

原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双泉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700704-4。
法定代理人刘立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乐元(特别授权),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构旭涛(特别授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谈某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邹艳丽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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