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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083号审理张某某与被告湖北智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廖淑东(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湖北智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张玉平(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荆门市东宝区国税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廖淑东(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智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龙井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05263530-7。
法定代表人赵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平(特别授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被告湖北智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案件有关的证人罗红星下落不明,案件基本事实暂时无法查清为由,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8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8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邹艳丽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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