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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048号原告徐海瑞与被告刘某、贵州遵义御用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硕圣源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海瑞
张平(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
刘军锋(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
刘某
贵州遵义御用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硕圣源商贸有限公司
黄波(重庆江津区双福法律服务所)
蔡海军

原告徐海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张平、刘军锋(特别授权),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武汉硕圣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遵义御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港湾丽都B座二单元15楼02号,组织机构代码68015149-3。
法定代表人蔡地刚,总经理。
被告武汉硕圣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60号1栋3单元9层1室,组织机构代码58487188-8。
法定代表人宦小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波(特别授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蔡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武汉硕圣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瑞与被告刘某、贵州遵义御用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硕圣源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海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徐海瑞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海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徐海瑞负担。

审判长:邹艳丽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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