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何飞(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王亚丽(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荆门市掇刀石中学
彭飞(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
石磊(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何飞、王亚丽(特别授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掇刀石中学,住所地掇刀区关公大道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42071554-7。
法定代表人杨清,校长。
委托代理人彭飞、石磊,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荆门市掇刀石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邹艳丽
审判员:付华军
审判员:徐蕾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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