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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047号原告李某与被告荆门市掇刀石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何飞(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王亚丽(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荆门市掇刀石中学
彭飞(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
石磊(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何飞、王亚丽(特别授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掇刀石中学,住所地掇刀区关公大道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42071554-7。
法定代表人杨清,校长。
委托代理人彭飞、石磊,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荆门市掇刀石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邹艳丽
审判员:付华军
审判员:徐蕾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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