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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045-1号原告湖北丰亿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丰亿石化有限公司
陈守彪(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彭某某
卢亭涛(湖北荆门掇刀区掇刀石法律服务所)

原告湖北丰亿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江山路南侧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57372660-X。
法定代表人赵维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守彪(特别授权),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汉族,沙洋县人,司机。
委托代理人卢亭涛(特别授权),男,汉族,荆门市人,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丰亿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明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丰亿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明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黄明月
审判员:付华军
审判员:徐蕾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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