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丰亿石化有限公司
陈守彪(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彭某某
卢亭涛(湖北荆门掇刀区掇刀石法律服务所)
原告湖北丰亿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江山路南侧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57372660-X。
法定代表人赵维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守彪(特别授权),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汉族,沙洋县人,司机。
委托代理人卢亭涛(特别授权),男,汉族,荆门市人,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丰亿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明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丰亿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明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黄明月
审判员:付华军
审判员:徐蕾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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