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马锦程(湖北荆门掇刀区掇刀石法律事务所)
农某
高春丽(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刘铁平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荆门市人,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马锦程(特别授权),男,汉族,荆门市人,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农某,女,汉族,沙洋县人,无业。
被告刘铁平,男,汉族,沙洋县人,厨师。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高春丽,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农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以该案件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农某在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5000元的财产保全予以解除。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农某在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5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农某在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5000元的冻结。
审判长:付冰晶
审判员:黄明月
审判员:付华军
书记员: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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