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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003-1号原告苏志宏与被告吴某秀、荆门市金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苏志宏
吴某秀
王春(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荆门市金某建设有限公司
周胄(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苏志宏,男,汉族,荆门市人,焊工。
被告吴某秀,女,汉族,荆门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春(特别授权),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金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月亮湖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18011539-X。
法定代表人周洪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胄(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苏志宏诉被告吴某秀、荆门市金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明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受理原告苏志宏诉被告吴某秀、荆门市金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明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黄明月
审判员:付冰晶
审判员:付华军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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