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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民一字第00265-1号原告肖红某与被告张某某、荆门市隆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肖红某
周明学(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
敖金明(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荆门市隆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
刘炜(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原告肖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白云路小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周明学、敖金明(特别授权),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荆门市隆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司机。
被告荆门市隆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林晓旭,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象山大道35号。
负责人文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炜(特别授权),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红某与被告张某某、荆门市隆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荆门市隆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红某撤回对被告荆门市隆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红某撤回对被告荆门市隆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邹艳丽

书记员: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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