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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民一字第00206号原告荆门麻某镇光邦石膏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荆门麻某镇光邦石膏企业有限公司
曾庆双(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卢厚书(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

原告荆门麻某镇光邦石膏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麻某镇斗立岗,组织机构代码74464365-8。
法定代表人黄林美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庆双(特别授权),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钟祥市人。
委托代理人卢厚书(特别授权),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门麻某镇光邦石膏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麻某镇光邦石膏企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麻某镇光邦石膏企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杨云瑶

书记员:付冰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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