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飞池砂浆有限公司
周明学(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
敖金明(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
湖北荆厦有限公司
原告荆门市飞池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麻城集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蒋汉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明学、敖金明(特别授权),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19号,组织机构代码不祥。
法定代表人王纯武,职务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飞池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荆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门市飞池砂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北荆厦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飞池砂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荆门市飞池砂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飞池砂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荆门市飞池砂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云瑶
书记员:许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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