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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107号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
戴宗成(湖北荆门东宝区龙泉法律服务所)
杨某某
王斌(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戴宗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荆门市东宝区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以掇刀区关公园中区69号一、二、三、四、六层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河支行,不是被告杨某某为由,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付冰晶

书记员: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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