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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104号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马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某某
李波(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马元华
王春(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原告冯某某,男,汉族,荆门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波(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元华,男,汉族,沙洋县人,湖北华俊职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春,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马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704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704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明月

书记员: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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