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
李波(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马元华
王春(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原告冯某某,男,汉族,荆门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波(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元华,男,汉族,沙洋县人,湖北华俊职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春,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马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704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704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明月
书记员:曾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