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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096号原告蔡某某、彭某与被告湖北省荆门市金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蔡某某
彭某
周胄(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李加峰(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荆门市金某置业有限公司
周明(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

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无业。
原告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周胄、李加峰(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荆门市金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白庙路161号东山华府一楼。
法定代表人许君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明(特别授权),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彭某与被告湖北省荆门市金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彭某以自身原因为由,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王杏君、谢培华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彭某与被告湖北省荆门市金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彭某以自身原因为由,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王杏君、谢培华负担。

审判长:李克芳

书记员: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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