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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031号原告古某某诉被告湖北信息工程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古某某
李燕妮(湖北荆门掇刀区白庙法律服务所)
赵立平(湖北荆门掇刀区白庙法律服务所)
湖北信息工程学校
马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古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湖北信息工程学校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燕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荆门市掇刀区白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立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荆门市掇刀区白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信息工程学校,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军马场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42071064-X。
法定代表人陈宏,校长。
委托代理人马超(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北信息工程学校(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古某某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湖北信息工程学校以原告古某某已撤回本诉为由,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古某某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信息工程学校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古某某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信息工程学校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杨云瑶

书记员:许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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