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某某
李燕妮(湖北荆门掇刀区白庙法律服务所)
赵立平(湖北荆门掇刀区白庙法律服务所)
湖北信息工程学校
马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古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湖北信息工程学校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燕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荆门市掇刀区白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立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荆门市掇刀区白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信息工程学校,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军马场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42071064-X。
法定代表人陈宏,校长。
委托代理人马超(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北信息工程学校(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古某某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湖北信息工程学校以原告古某某已撤回本诉为由,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古某某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信息工程学校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古某某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信息工程学校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杨云瑶
书记员:许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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