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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南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李元华诉被告雷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元华
韩元银(团林法律服务所)
雷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李世民
刘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
谭代荣(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元华,男,汉族,荆门市人。
委托代理人韩元银(特别授权),男,汉族,荆门市人,团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某某,男,汉族,荆门市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雷大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世民(特别授权),女,汉族,荆门市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刘某,男,汉族,荆门市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
负责人文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代荣(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华诉被告雷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华因诉讼主体错误,而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元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元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元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元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元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元华负担。

审判长:杨小瑜

书记员:陈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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