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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南民初字第00021-1号原告刘灯金诉被告王某某、南阳市顺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灯金,男,汉族,沙洋县人。
委托代理人马锦程(特别授权),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重阳),男,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周金芝(特别授权),荆门市掇刀区团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阳市顺发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红宣,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吴文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晋(特别授权),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灯金诉被告王某某、南阳市顺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灯金于201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灯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灯金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杨小瑜

书记员: 陈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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