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杜某应与被告程德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应
高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程德某

原告杜某应,男,汉族,南漳县人。
委托代理人高超(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德某,男,汉族,荆门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应与被告程德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已达成调解意向为由,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杜某应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杜某应承担。

审判长:何国华

书记员:邱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