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应
高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程德某
原告杜某应,男,汉族,南漳县人。
委托代理人高超(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德某,男,汉族,荆门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应与被告程德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已达成调解意向为由,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杜某应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杜某应承担。
审判长:何国华
书记员: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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