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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覃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张莹(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覃锋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荆门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莹(特别授权),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沙洋县人。
被告覃锋,男,汉族,荆门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覃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250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250元。

审判长:何国华

书记员: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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