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张永(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崔峰(无极县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永,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峰,无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成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为了通行方便签订的协议第二条 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将自有的库房拆除,原告在新开的道路路口两侧垒门座、安装大门、在道路一侧挖下水道直通马路,足以说明被告已将新开辟的道路开通。被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原告书写的协议只能说明被告有帮助原告解决纠纷的义务,案外人将车辆挡在原告大门外边致原告不能正常通行后,被告曾帮助原告解决未果。故原告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与被告2014年5月19日所签订的协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外人在原告大门外放置车辆致其不能正常通行,原告应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进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为了通行方便签订的协议第二条 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将自有的库房拆除,原告在新开的道路路口两侧垒门座、安装大门、在道路一侧挖下水道直通马路,足以说明被告已将新开辟的道路开通。被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原告书写的协议只能说明被告有帮助原告解决纠纷的义务,案外人将车辆挡在原告大门外边致原告不能正常通行后,被告曾帮助原告解决未果。故原告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与被告2014年5月19日所签订的协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外人在原告大门外放置车辆致其不能正常通行,原告应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进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成周
书记员:司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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