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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民初字第00864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亚丛(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
张某甲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亚丛,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向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亚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于上述事实,围绕本案的调查重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可。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分居时间较短。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于上述事实,围绕本案的调查重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可。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分居时间较短。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静
审判员:成周
审判员:司伟娜

书记员:刘立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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