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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子民一初字107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平县南王庄镇中角村村民委员会
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李根成

原告:安平县南王庄镇中角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占勇,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根成,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南王庄镇中角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根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南王庄镇中角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平县南王庄镇中角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南王庄镇中角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平县南王庄镇中角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石永合
审判员:王强
审判员:刘宏娜

书记员:张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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