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
胡乐元(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
宜昌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双
泉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700704-4。
法定代表人刘立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乐元(特别授权),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
164号,组织机构代码67648136-9。
法定代表人田从钰。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震鑫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
由,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荆门市飞图混凝
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荆门市飞图混凝
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邹艳丽
审判员:黄明月
审判员:付华军
书记员:张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