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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159号原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震鑫建设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
胡乐元(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
宜昌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双
泉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700704-4。
法定代表人刘立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乐元(特别授权),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
164号,组织机构代码67648136-9。
法定代表人田从钰。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震鑫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
由,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荆门市飞图混凝
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荆门市飞图混凝
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邹艳丽
审判员:黄明月
审判员:付华军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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