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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164号原告荆州市金华贸易公司与被告秦某某用益某某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金华贸易公司
肖斌(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
张平(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

原告荆州市金华贸易公司,原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中山路202号。
诉讼代表人高维涵,清算组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肖斌(特别授权),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南漳县人,荆门市电务段司机。
委托代理人张平,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金华贸易公司与被告秦某某用益某某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金华贸易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金华贸易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代中玲
审判员:李方秀
审判员:陈纯武

书记员: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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